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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yurik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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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道德与法律的区别”的文章来了解“学术”的真知

知乎上的个人的解释:
        要弄清这个问题首先要先知道什么是道德?什么是法律?
      先说什么是道德。道德的中文定义是:道德是通过行为规范和伦理教化来调整个人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意识形态,是以善恶评价的方式调整人与社会相互关系的准则、标准和规范的总和; 社会意识形态之一,它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和规范。英文的定义是:concern with the distinction between good and evil or right and wrong; right or good conduct;motivation based on ideas of right and wrong。中英文的对道德的定义都指出,道德是用来对事物进行善恶评判的工具,是人群在相互协作与交流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社会准则,人们依此来调整和评价相互关系。
      再说什么是法律。法律的中文定义是:是国家的产物,是指统治阶级(统治集团,就是政党, 包括国王、君主),为了实现统治并管理国家的目的,经过一定立法程序,所颁布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法律是全体国民意志的体现,国家的统治工具。英文的定义:Law is a binding custom or practice of a community; a rule or mode of conduct or action that is prescribed or formally recognized as binding by a supreme controlling authority or is made obligatory by a sanction (as an edict, decree, rescript, order, ordinance, statute, resolution, rule, judicial decision, or usage) made, recognized, or enforced by the controlling authority。从中英文的定义可以看出,中国对法律的解释和理解强调了发出者---国家,明确了阶级性质---统治阶级,突出了法律的作用---统治工具。而英文对于法律的解释则没有阶级的概念也没有强调制定者的意图,只是说明法律的作用。而且对于法律来说我们还要考虑不同的法律体系法律的不同。目前最为常见的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其主要区别是法的渊源不同。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它的法律渊源包括立法机构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机关颁布的各种行政法规以及本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但不包括判例。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并且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了解了法系就要看一看判决依据了,大陆法系判决依据简述为“罪行法定”,也就是说有法律规定的才能作为定罪依据。而英美法系就不同,英美法系大多没有成文的律条,英国甚至到现在都没有成文的宪法,所有判决依据都是根据既往案件的判决结果而订,有时法官还会根据情况自行裁决,当然也要有陪审团参与。要说明两者之间的关系,我们不妨举一个例子:如果一个女性突然心血来潮将一个男性拖至阴暗之处,强行与之发生性行为。这时这个男性将这名女性诉至法庭,如果是大陆法系国家(比如20年前的中国大陆),男性是不能作为强奸案的诉讼主体的,也就是说法律上没有女性强奸男性的条款,于是这个男人只好认了或者用别的法律条款提请诉讼。但如果是英美法系国家,完全可以进行相关的诉讼,也许以前没有先例,但如果这次陪审团判决罪名成立,那么以后也就有了女性强奸男性这一罪名的出现了。也许上述例子不恰当,但请大家原谅毕竟我不是学法律的。
      说完了什么是道德什么是法律,现在需要说说二者之间的关系了。
      先说区别,二者之间的区别归纳起来大约有7点:1.法律是人为创造的,而道德是自热生成的。虽然法律也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发展改进但本质上来说法律还是要依赖国家这个主体的,而道德则不需要这个条件。2.在具体事件中法律具有确定性,而道德则不具有确定性。比如偷东西这件事情,法律禁止的,道德也是不允许的。但是如果这个行为的实施人是为了救自己的孩子那么在道德上可能是可以接受的。是不是想起了前一段时间的事情。3.法律是一元的,而道德是多元的。再想想上面的例子。对于盗窃这种行为无论原因为何,在法律上(大陆法系)都是错误的是违法行为,但在道德上如果是为了救孩子就是可以接受的甚至值得同情的,但如果是为了自己的私立那就是违反道德的。4.法律是对外在行为的约束,而道德是对内在行为的要求。5.法律在运作过程中是有一定程序性的,但道德却不具有这个属性。6.法律的实施是以国家的暴力机关为基础的(我实在不喜欢暴力机关这个名词),但道德的实施是通过内省完成的。7.违反法律是可以进行申诉的,而道德基本上是个人判断是多样的不具有可申诉性。
    再说相同点:1.法律和道德都是对人行为的约束,一个是外在约束一个是内在约束,因此二者作用的实体相同。2.法律的制定必然要参照当时社会的情况,因此法律必然受道德的影响,而道德感的产生必然与人的活动和行为相关,法律会改变人类的行为方式也就会产生新的道德观念。3.法律和道德都是依赖人群而存在的。4.法律是最低的道德要求。
      背景交代完了,现在说正题:为什么违背道德比违背法律公众更难以接受?
    其实答案就是上述的交代中,总结起来可能有以下几个原因:
      1.违背道德的人是违背的社会得以运行的基本原则,是对每个人内在感觉的侵犯。用进化心理学的思考方式就是,违背道德很可能影响基因的传承及种族的繁衍,因此违背道德是侵犯的人的“自我”,我们感到的是对自己的侵犯。而触犯法律则只是发生在别的地方别人身上的“外事”,对大众来说并没有实际意义上的侵犯。如果考虑的受害者或者其家属,那违法法律的人是非常难以接受的。
    2.法律是强制性的,而道德是自律性的。对于强制性的法律,作为普通大众只是被动的接受者,在内心还是对法律有所抵触的,例如一个女孩喜欢香蕉,就想要一个香蕉,但是追求她的男生给了她一车苹果,对于这个苹果女孩还是抵触的。我们内心深处看待法律的态度估计也是这样的,一个强加给我们的东西,虽然不喜欢它但是因为忌惮“暴力机关”而不得不遵守它,这种无奈是说不出来的痛。这就让我想到的武侠小说想到了黑帮电影,那些快意恩仇的行为之所以被大家追捧也许就是因为其敢于突破法律的束缚,而使我们内心的愿望在虚拟的世界中得以实现。而道德则不然,道德是我们内心自然产生并始终遵守的准则,如果这个准则被侵犯在我们会感到被冒犯而生气而发怒。例如小偷偷了超市的东西,我们看看也就发发感慨,但如果偷了你的钱你就会暴跳如雷,因为超市是别物,而你是本身。
      3.法律的可申诉性和道德的不可申诉性。违法行为无论是何种行为,都具有可申诉性,因为大家都在一个规则下进行商谈交易,我们内心深处必然会对这种可以申诉的可以掌控的行为存在一定的安全感。而道德则不然,道德的多元性决定了对于一种行为的不同的道德判断,对于两个持有不同道德观点的人来说是没有可以交流和沟通的渠道的,这种不可交流性背景的不统一性,造成了道德这个约束的不可控性,而往往违反道德的行为出现就是因为实施者与观察者之间拥有不同的道德观念所致,而人们生气的原因很可能是不能左右违反道德的人的行为并让其产生愧疚感。这就像打麻将如果四个人一个人采用四川麻将规则一个人用广东麻将规则一个人用北京麻将规则而最后一个采用台湾麻将规则,那结果就是吵得厉害每个人都很生气。
以上就是知乎上个人对道德和法律的认识,以及为何违反道德和违反法律公众的态度不同的思考。

还有一篇是学术上的解读。
  要分析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必须先理解道德的含义。笼统的说,一提起道德,人们毫无疑问的会将它与善良,美丽,正义,光荣等联系起来,和法律一样,也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方式,通过社会风俗,人们的内心信念来实行。所以将道德理解为调整人与人之间和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道德作为一个完整的概念,根源于风俗和习惯,在原始社会,人们生活在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氏族社会中,氏族成员之间主要靠风俗习惯调整的,从食物分配到婚姻缔结,都体现了风俗习惯的积极作用。然而随着社会生活的复杂化,社会关系愈变得复杂,单纯的靠风俗和习惯已不可能完全调整,因此道德便产生了,所以道德的产生并不是抽象的来源于人们的内心,更不是来源于宗教神学,而是在一定的物质基础上产生的。哲学上将道德划入上层建筑,是维护本阶级经济基础的,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以习惯风俗和道德去调整全部的社会关系已不可能,社会需要更有力,更广泛的标准和规范去调整,法律便应运产生。法律的出现,并不是意味着社会关系的调整不再依靠道德,法律在调整方式,调整范围上也有着局限性,道德仍是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法律与道德彼此都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具有重要作用。
  道德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方式,与其内容和特征是分不开的。单从其内容上讲,道德具有价值性。价值,即善,美,正义,光荣,公正等,这是道德最高层次的内容,也是评价人们意愿和行为分得最高标准。西方法学中,自然法学派以价值分析的方法研究法律,探寻法律时,便更多的将其与道德联系起来,可见道德对法律的评价也具有重要的作用,这也是道德与习惯的重要区别,看二者是否有价值评价的作用。
  道德除有价值性以外,还具有以下特征,第一,道德具有阶级性。不同的阶级具有不同的道德,比如,美国的独立宣言所表达的北美资产阶级对英国统治的道德批判,共产党宣言所表达的工人阶级对资产阶级的道德批评等,都深刻地体现了不同阶级道德对立。第二,道德具有物质制约性,前面提到道德的产生和物质基础是分不开的,它是由社会物质基础决定的,物质基础的变更与发展,道德的性质与内容也相应发展和变更。第三,道德具有共同性,主要体现其内容上,因为道德所具有的正义,善良,美丽等内容符合人们的价值观,能够为人们所普遍接受,比如,尊重人的尊严与平等,保护环境,互相尊重,拾金不昧,互相帮助等,随着人们在经济,政治,文化等各领域交往日益密切,道德的共同性也会更加的集中。
  儒家思想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主流意识,中国法律史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儒家化的过程,因此,法律和道德的关系也就体现在儒家思想中,因此儒家思想中“德主刑辅”的观念也就体现在中国后世的法律中。例如,孔子认为,好的法律体现一种仁爱精神,另外,它必须起到维护孝道的作用,他所说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即是对抗当时株连亲属的非人道法律原则的,强调了血缘亲情及孝道的价值。《汉律》中的“亲亲得相首匿”的规定,即把“父为子隐”的道德法律化。荀子说:故非礼,是无法也。(荀子·修身)。礼,就是道德,意思是说,不合乎礼的法律就不是真正的法律,也就是说真正的法律必须体现一种道德精神,这种道德精神就是“礼”,因此中国封建法制便是一种礼法。
  在西方,不同于中国。中国是农业大国,能够自给自足,然而西方民族众多,彼此相邻,各国联系主要靠商业,西方的商品经济十分发达,因此调整商品经济领域的私法便十分发达。人们更希望能够在一个自由,平等,公平的环境下自由生活,因此,具有自由,平等,公平精神的道德便推动了法律向这一方向进化。例如,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说:在不公平竞争中,近年来由法院和立法机构所进行的一些改革,必须归因于道德感的增强和提升,以及由此而盛行的这样一种观念,即商业社会必须依靠比道德谴责更为有效的保护手段才能抵制某些应受指责的毫无道德的商业行为。此外,在欺诈性广告领域方面也有了一些新的发展。他认为,一些商业道德是应该赋予法律强制力的。一个最基本的民法原则或商法原则,将一种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因此,从西方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看,西方的法律进化是成功的,至今为许多东方国家所借鉴。
  前面,我们谈论到中西方法律与道德关系不同的发展模式,那么法律与道德具有什么样的关系呢?首先表现在法律与道德的一致性,即目的相同,法律与道德同时作为上层建筑,受经济基础的制约,同时又都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历史性,它们都是为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其次,法律与道德在功能上相辅相成,法律与道德同属于社会精神文明范畴,都是调整社会关系的途径,它们在不同的环境下作用也不相同。以我国为例,在歌舞升平的和平年代,统治者一般比较重视道德的作用,以感化被统治者,然而在暴乱的年代,统治者会更多的采用法律手段来镇压反抗,可以看出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道德的屏障,法制不健全,社会秩序紊乱,导致道德沦丧,反之,如果法律公正严明,平等,同样也可以促进道德教化作用,同时,法律对道德的实施也起到辅助作用,道德通过社会舆论和个人信念保证法律的遵守,同时也可促进司法和执法的公正。道德是预防犯罪的手段,刑罚则是事后的惩罚,道德教育的宣传也可减少犯罪率。一般来讲,违法犯罪的人,有的虽然法律观念不强,但更多的是道德沦丧如杀人,抢劫,纵火等犯罪,大多没有人权观念。盗窃的犯罪大多是想不劳而获,而贪污,渎职等是没有社会责任心或职业道德。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还表现在内容上的趋同。前面,已经提到最早的法律是由道德演化而来,现在,法律与道德相互独立,但法律仍然以道德为基础,法律将道德规范转变为法律规范,把积极的道德标准规定为法律应遵循的准则。如,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前面论述到的商业中发不正当竞争原则,公平原则,尊老爱幼原则,这样原本体现在道德中的义务通过立法予以实现。同时,法律也将某些消极的道德义务通过立法的形式禁止,如禁止诈骗,作伪证,贪污受贿等,违反这些道德,也就违反了法律。因此,一般人仅凭道德常识就可以知道哪些是犯罪行为,哪些不是犯罪行为,不能总是以法盲来解释犯罪的原因,大多数犯罪更是道德沦丧。另一方面,某些法律规范反过来也是一种新的道德规范。如“不许闯红灯,禁止违章建筑,相邻关系等也是一种社会公德。法律禁止黑市交易,禁止不正当竞争,禁止出售假冒伪劣商品,遵守这些规定也是一种商业道德。
  法律与道德虽然有密切的联系,甚至某些方面具有共同之处,但二者毕竟属于不同的上层建筑,不能将法律完全等同于道德,当然道德也不能取代法律,如果把所有的道德原则转化为法律原则,那么法典便成了道德法典,这恰恰不利于人类的进步,因此法律与道德有着本质的区别。
  第一,法律与道德产生的历史与方式不同,从产生的历史过程看,法律是人类社会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原始社会没有法律,而道德风俗则存在于人类社会的各个历史时期,任何社会都有的行为准则,另外,道德随民族,种族,宗教,习俗的不同而不同,而法律在一国或一定区域内,则是统一的,从他们产生的方式看,法律是通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修改和废止的,只有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才能将本阶级的意志转化为具有国家强制性,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而道德则是由人民长期的生活习惯转化而来,法律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而道德更多的依靠社会舆论和人民内心的信念良知来遵守。
  第二,法律与道德适用的范围不同,法律是划分罪与非罪,合法与违法的标准,道德则主要是划分善与恶的界限,这两种界限在一定的范围内可以互相重叠,也可以互相独立,有多种情况:(1)道德所否定的法律也是禁止的。如杀人,放火,投毒等一系列犯罪行为。(2)某些道德规范不否定,而法律则是禁止的。如过失犯罪。(3)道德规范所肯定,而法律则是禁止的,如在封建社会哈姆雷特式的人物,或是反抗统治阶级的恶法。(4)道德上不提倡,法律却许可,如:离婚,但是如果一个人长期受家庭暴力迫害而提出离婚,现代法律和道德都是支持的。
  综上所述,法律与道德所调整和适用的范围,有相互重合的部分,也有相互矛盾的部分,单就与道德相关的法律而言,这一部分一般只是“最低限度的道德”,遵守这些法律规定,是道德的起码义务,但是法律不干预或是无法干预道德可以干预。如个人操守品质或是人际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说,道德适用的范围比法律广。那些与道德无关的法律,非道德所能调整,只能由法律调整。如新崛起的经济法律,行政法律,环保法,有的只是程序性的规定,与道德关系较少,或是没有关系,这些法律不像刑法那样仅凭道德就可以判断,因此,从这方面看,法律所调整的范围比道德广。当然,在调整人与自然的法律中,如环保法,并非完全与道德无关,由于环境的污染,生态平衡的破坏,人对自然的态度被认为是一个新的道德问题。如乱砍滥伐,大气污染等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也为道德舆论所谴责。总之法律和道德都随人类生产生活所需要的发展,调整的范围日益扩大。最后,后果不同,违法道德无非引起两种后果,一是惩罚,在原始社会没有法律,只有道德风俗习惯,原始社会人们自然部落都会形成一些禁忌,他们视违反禁忌为罪,对违反者往往施以各种各样的惩罚,如忏悔,驱逐。二是良心的谴责和社会舆论压力,每个人的良心承受能力是不一样的,如果个人不存在这种良心,甚至无视社会舆论,那么道德规范自然无效。例如,面对一个落水者,一个人有能力抢救而不去实施抢救,如果他认为自己的行为并无不妥,那么道德对他而言就失去了作用。有时候个人的良心不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不道德的,而在另一时期,而在另一时期又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不道德的。而法律则不同,它以国家强制力做后盾,当个人实施了违法行为,并不必考虑违法主体的承受能力,只需根据准则适用法律,做出评价而已,违反法律就要承担法律后果,受法律制裁。道德与法律的区别并非完全在强制力的有无,道德的强制力,可以借助社会无形的压力,迫使人民履行道德义务。
  法律与道德的区别说明,法律不是万能的,保障法律实施的强制手段也不是万能的。法律其固有的局限和短处,需要由道德辅助和补充,我们要充分利用法律与道德两种机制加以调整,以形成和维护有序高效公正自由博爱的社会生活方式。
  人们通常会认为,法律与道德的一致性,个人违反了法律也就违反了道德,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并非如此简单,他们固然有许多相同点,但毕竟二者性质不同,受民族历史等因素的影响,表现最强烈之处就是二者的价值冲突。
  从中国历史上看,法律与道德的冲突表现尤为剧烈,而对这一冲突的解决往往是法律屈从与道德,在《后汉书》中记载这样一个案例,桥元任齐国丞相时,一孝子为父亲报仇而杀了人,被囚与狱中,桥元得知此事,为其孝行所感动,欲将其释放,但尚未办理此事,主管此案的县令,路芝依法论罪把杀人犯处死了。桥元一气之下便把县令杀了,理由是县令为官酷暴,此案实在耐人寻味,依法办案的县官成了罪犯,被处以死刑,而杀人犯却成了应受宽恕的孝子,受到同情。在道德与法律的天平上,人民明显的把情感的砝码加到了道德的一边。还有一案,在民国时期,烈女施剑翘的父亲参加直奉战争,不幸被孙传芳所俘,孙传芳残忍的杀害了他。时年,二十岁的文弱女子施剑翘立志报仇,精心策划,终于于1935年在天津将孙传芳击毙,然后从容自首。当时的社会舆论无不同情她的行动,一些社会名流如冯玉祥,李烈钧,于右任等纷纷联名上书,要求法院赦免她的罪行。看来道德高于法律的传统一直在中国根深蒂固。今天有关“大义灭亲”的案例也反应了道德的冲突。而在古代,这种冲突是不存在的,今天的法律是不允许大义灭亲的,即使这样,大义灭亲往往是法官量刑时酌定从轻的情节。
  而在西方有时候却恰恰相反,人民追求法律的正当性高于道德,而走向极端。如著名的辛普森杀妻案中,所有的证据和杀人动机都能证明是辛普森干的,就是因为警方取证不合法,违法程序法,而且现场所发现的凶手的作案手套与辛普森的手的型号不一样,法庭判辛无罪,虽然“合法”但却为社会道德所不容。
  法律与道德的冲突是必然的,它受多方面影响,有时社会也发展的同时,道德亦随之发展,但法律却相对滞后,容易产生冲突。再者,一国移植他国法律,造成现在法与原来的社会道德相冲突,但归根到底,我认为法律与道德之所以会冲突,就是因为二者是完全不同的社会形态,他们固然有一致的一面,但他们的价值并不是一一对应的,如果是一一对应的,那么法律与道德就会没有区别,就像前面所讲,法典会变成道德法典,社会没有强制力的约束,陷入混乱。
  法律与道德的价值冲突是必然的,虽然不能完全消灭这种冲突,但尽量应将这种冲突降至最低。首先,道德的建设应与法律的建设同步进行,在立法改革中考虑道德因素,使法律不偏离道德主流。其次,在移植法律过程中,注意与本民族国情相结合。再次加强法制宣传使民众的思维从道德层面升至法律层面。
  因此,怎样是法律道德化,道德法律化才是最关键的。法律所体现的道德为广大人民群众所接受,道德又具有法律的性质为人民所遵守,才是对法律与道德关系最完美的诠释。

      从以上两篇文章,我们可以看出来,个人写的文章比论文好得多。为何呢?个人写的是基于现实情况,给予总结。很具有价值意义。而论文纯粹是为了完成论文的格式拼凑出来的。论文的学术已经远离了论文的本质,追求学术而写论文。现在来看,个人的随感反而更像论文,而后者的论文却什么都不像。 例如:后者论文出现前后矛盾的论文,前半部分说,道德为主法律为辅,道德是人们交流的产物,以及法律服务道德,后半部分又说道德是依托于法律而产生,要服从法律。里面充斥着各种毫不相关的逻辑句子,可以说是为了完成论文的要素而写,标准的八股文气息。本人还是比较喜欢第一篇的文章的格式,至少更像论文。但前者的作者只是事实的描述了两者,并没有更深层次的探究,或许正像作者所说,他的专业所限,还有待进一步提高。第二篇文章写的是啥呢?黑格尔(马克思)辨证统一大法下的结论。罗列一些正方,再罗列一些反方,结论与正反两方毫无关系,这就是标准的论文发表格式。不吐槽了,反正是完全看不懂。
        本来想写点两者学术之间的深层次区别,以证明学术论文的真实目的性。结果,发现最近国内环境突然越来越恶劣了,还是不写了。就在草榴社区混混V吧。安全第一,不造谣,不传谣。反正也就来混点评论吧。看不懂的不用来问我,我现在写文章不是为了能看懂而写,纯粹为了混而写。看懂的,自然知道混得啥,看不懂,自然不知道混啥。
      本文不接受任何转载,主要怕原作者来骂街。在此再次声明一下,以上评论不是说作者的水平,而是评论写文章的最终目的,以及现在国内的文章现实情况如何。也就是说,无论换什么题目和文章,都可以得出以上结论,更没有特指这两篇文章。纯粹是为了对比的需要,才随手copy了这两篇文章,请两位原作者不要介意,还望海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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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MCA / ABUSE REPORT | TOP Posted: 06-27 14:38 發表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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